《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维护勋章的崇高荣誉。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
中国 PRC
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
神洲
2、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国名近似的:
ZHONGGUO CHINO
但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CHINK
3、商标文字部分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近似:
中国龙 中国之花
4、与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我国政府颁发的勋章图形相同或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国政府及军队的尊重。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外国国名相同:
英 国 USA
但外国国名的旧称已不作国名使用的,不受此限:
花旗 暹罗
2、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名近似的:
AUSTRALIS FRANSIS
3、商标文字含外国国名的,视为与外国国名近似:
美丽的英国
4、商标的图形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商标图形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及其尊严的维护。
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缩写或其标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性志愿救护、救济团体的尊重。“红十字”、“红新月”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通用标志,由医疗卫生组织专用。
但商标明显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BLUE CROSS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且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
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指商标的文字是其使用商品(服务)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通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但独家使用的不受此限。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
例:彩色电视机 彩电
自行车 单车
生抽王 去污粉
鱼香肉丝
1、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禁用为商标:
大汉堡包 POWERCLEAN
百洁丝 干吃面
但商标文字整体不为通用名称的,不受此限:
衣国 仙饮
2、本商品的图形,禁用为商标:
但商标含有本商品图形的一部分,或者整体已抽象化的不受此限: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由于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的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公知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同时,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不能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表示商品的原料必须是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主要原料不取决于在该商品中所占成分的多或少,而取决于是否决定了本商品的主要特性。
但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描述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方式如果是间接的或暗示的,均不受此限。
1、 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质量的:
高级
但暗示商品质量的,不受此限:
高超
2、直接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主要的原料的,不受此限:
3、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不受此限:
4、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数量的:
20支 454克
5、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其他特点的:
(1)表示商品时令的:
中秋(月饼) 冬季(服装)
(2)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
双缸(洗衣机) 双卡(收录机)
(3)表示商品型号的:
502(胶) 5#(电池)
(4)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的:
手绣(刺绣加工) 腊染(棉布)
(5)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
即冲(快餐面) 自助(餐馆)
(6)表示商品颜色的:
白色(香皂) 红色(印泥)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
男子(香水) BABY(计时看护)
(8)表示商品状态的:
固体(饮料) 夹心(面包)
(9)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
¥10(饼) 廉价(汽车出租服务)
(10)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风味及特色的:
川味(香肠) 鲁菜(餐厅)
(11)表示服务时间的:
24小时(电报电话) 8-24(OK)厅
(12)表示提供的物品:
咖啡(小吃店) 烤鸭(餐厅)
(13)表示服务使用的主要工具的:
TYUCK(运输业) 火锅(餐厅)
(14)表示服务内容的:
计算机服务(运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保养)
(15)表示服务范围的:
国际(通讯服务)
(16)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
天然(饮料) 加厚(毛衣)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尊严,体现我国民族团结和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商标本身构成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产生民族歧性视的,禁用为商标。
1、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其组合伤害民族形象或者其尊严的。
2、商标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产生民族歧视性的:
印第安人
但不产生民族歧视的不受此限:
吉普赛人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禁用为商标。
一日三寸 纯白金
但夸张并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神医 创造第五季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但抽象的或版图界线不清的图形,不受此限:
2、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械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3、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
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6、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视设计等民事权力的:
但权力所有人不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力的,不受此限:
7、在特定商品上,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
8、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表示商品、服务来自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且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我国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仅限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我国非行政区划的地名用作商标,不受此限。
――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的包括行政区划和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即应为我国消费者所熟知的外国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不适用这一条款。地名的其他含义应强于地名的含义,即商标文字、含义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地名以外的含义。
1、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杭州 顺义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我国行政区划的旧称,不受此限:
燕京
2、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省辖市名称的英文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BEIJING DALIAN
3、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禁用为商标:
沪 蜀
但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有其他含义的或与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川 闽利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
PARIS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在特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产地意义的,不受此限:
5、地名与其他文字构成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甲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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