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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Company Introdu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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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鼠药商标申请被驳 申请人将提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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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外表示,经过研究依法决定,“郑筱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说,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近期,工商总局商标局对以“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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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196 次 发布日期:2007-3-9 】【打印此页】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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