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电话:0516-85697579 85605060 85793388
传真:0516-85697579
QQ:279070383
3135645357
1507446361
1470946567
3215346684
E-mail:xzsbs@163.com
|
|
|
|
|
新闻动态 Company Introduction |
|
|
|
建议《商标法》增加国际注册的规定 |
|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认真审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全篇八章六十四条中,并无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和保护方面的内容,或是关于国际注册商标的特别规定。笔者以为,这是《商标法》的瑕疵,建议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表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后,商标所有人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
|
【浏览次数:2054 次 发布日期:2006-1-9 】【打印此页】 【返回】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