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的部分属《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6)项禁用之列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审查时必须在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公告、注册证、注册底簿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不在专用范围之内”。以企业名称作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